遭立案调查半年之后,锦州港收到了初步调查结论。
据锦州港最新公告,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告知书》)认定,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然而,锦州港与该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却无商业实质。
《告知书》称,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21.2亿元、39.5亿元、24.8亿元、0.75亿元,四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逾86亿元。
根据退市新规,锦州港触及新增的财务造假相关规则,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A股股票简称将由“锦州港”变更为“ST锦港”。
“锦州港”变“ST锦港”
5月31日晚间,锦州港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锦州港表示,公司收到的《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上述规定的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告显示,锦州港A股股票简称将由“锦州港”变更为“ST锦港”,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锦州港表示,公司董事会对《告知书》载明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争取尽快撤销风险警示。同时,公司将结合《告知书》内容,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进一步核查,适时予以调整,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告知书》指出,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
据介绍,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年6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经调查认定,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告知书》认定,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利润总额207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5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利润总额390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利润总额440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10年以上市场禁入
《告知书》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时,徐健、刘辉作为锦州港的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管部门拟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实盘配资公司,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